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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是什麼?企業網站接觸歐盟客戶要注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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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 是什麼?它是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規範組織如何蒐集、使用與保存個人資料。它不只管設在歐盟的公司:依第三條第二項,沒有在歐盟設立據點的企業,若向歐盟境內的人提供商品或服務,或監控他們在歐盟境內的行為,也可能適用。對企業網站來說,重點落在五件事:處理資料要有合法基礎、同意要符合條件、讓資料主體能行使權利、Cookie 的事先同意,以及資料傳出歐盟時的保護措施。以下是概念整理,實際適用請以歐盟官方文本或專業意見為準。

GDPR 中文名稱與幾個關鍵名詞

GDPR 的中文常譯為「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也有人譯為「通用資料保護規則」,指的是同一部歐盟規則。先掌握幾個名詞:

  • 個人資料:第四條定義為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任何資訊。前言第三十點提到,自然人可能透過裝置提供的線上識別碼被連結,例如 IP 位址與 Cookie 識別碼。
  • 資料主體:個人資料所指的那個人,例如填寫詢價表單的訪客。
  • 控管者:決定處理目的與方式的人或組織,經營網站、決定要蒐集哪些資料的企業就是控管者。
  • 處理者:代表控管者處理個人資料的人或組織,例如替你寄送電子報的平台。
  • 同意:第四條第十一款定義為資料主體自由給予、具體、知情且明確的意思表示。

台灣企業網站什麼時候可能適用 GDPR

GDPR 對歐盟以外的企業有兩條主要的連結點。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在歐盟設有據點、而處理行為與該據點的活動相關時適用;同條第二項則規定,未在歐盟設立的企業,處理歐盟境內資料主體的個人資料,且與下列活動相關時適用:

  • 向歐盟境內的資料主體提供商品或服務,不論是否需要付費。
  • 監控資料主體在歐盟境內的行為。

前言第二十三點說明,只是能在歐盟瀏覽網站,不足以認定有意提供商品或服務;使用成員國通用的語言或貨幣並可據以訂購,或提到歐盟境內的顧客或使用者等因素,則可能顯示這種意圖。前言第二十四點則把網路上的追蹤與建立個人輪廓,列為判斷是否監控行為的情形。

網站情境 判斷方向
只有中文內容、只服務台灣客戶 僅因歐盟能瀏覽,不足以認定提供服務
以歐元報價、接受歐洲訂單 可能屬於向歐盟提供商品或服務
對歐盟訪客做再行銷或個人化推薦 可能涉及監控行為
在歐盟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 依據點相關的處理活動判斷

適用第三條第二項時,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要求以書面指定歐盟代表;第二項另訂例外,但要同時符合偶發性處理、不涉及大規模處理特殊類別或犯罪相關資料,以及不太可能對個人權利自由造成風險等條件。

處理個人資料要有合法基礎

第六條第一項列出六種合法基礎,處理行為至少要符合其中之一:資料主體同意、履行契約或應資料主體要求在締約前採取的步驟、履行法定義務、保護重大利益、執行公共利益任務,以及控管者或第三方的正當利益。網站上的常見情境可以這樣對應:

  • 回覆詢價、處理訂單:可能屬於契約或締約前步驟。
  • 寄送行銷電子報:可能以同意為基礎,要能證明對方確實同意。
  • 網站安全與防詐:可能主張正當利益,但要和資料主體的權利自由權衡。
  • 依法保存交易紀錄:可能屬於法定義務。

第十三條要求直接向資料主體蒐集時,告知處理目的與法律依據,所以合法基礎要在處理之前決定,並寫進英文版的隱私權政策。

同意的條件與 Cookie 的事先同意

以同意為基礎時,條件比一般想像嚴格。前言第三十二點說明,沉默、預先勾選的方框或不作為都不構成同意;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資料主體有權隨時撤回同意,而且撤回應與給予同意一樣容易。預設打勾的訂閱選項,或只有「同意」沒有「拒絕」的橫幅,都要重新檢查。

Cookie 另有一層規範。歐盟電子隱私指令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在使用者的終端設備儲存資訊或讀取已儲存的資訊,原則上要取得同意,例外是僅為傳輸通訊所需,或為提供使用者明確要求的服務所嚴格必要者。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分析與廣告用途的 Cookie 在訪客同意後才寫入或讀取;而 Cookie 識別碼可能屬於個人資料,同意本身也要符合上述條件。同意橫幅與 Google 同意聲明模式的運作,見網站 Cookie 是什麼。

資料主體的權利與網站要提供的資訊

第十三條列出直接蒐集時要提供的資訊,包括控管者的身分與聯絡方式、處理目的與法律依據、資料的接收者或接收者類別、是否打算傳輸到第三國,以及資料保存期間。資料主體的權利則規定在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

  • 查閱權(第十五條)、更正權(第十六條)
  • 刪除權,也稱被遺忘權(第十七條)
  • 限制處理權(第十八條)、資料可攜權(第二十條)
  • 反對權(第二十一條)、不受僅基於自動化處理(含建立個人輪廓)的決定拘束(第二十二條)

網站要提供明確的請求管道,例如專用信箱或表單,並建立確認身分、在期限內回覆的內部流程,第十二條對回覆的方式與期限有規定。中文政策的段落架構可參考隱私權政策範本的檢查清單,英文版再依上述項目補齊。

跨境傳輸、委外處理與資料外洩

第五章規範把個人資料傳到歐盟以外的條件。例如歐洲經銷商或子公司把客戶資料傳回台灣,或歐盟的資料存放到歐盟以外的雲端服務:

  • 適足性認定(第四十五條):歐盟執委會認定某國保護程度足夠時,資料可以傳往該國而不需額外保護措施,名單可在執委會網站查詢。
  • 適當保護措施(第四十六條):沒有適足性認定時,可以採用執委會預先核准的標準契約條款等機制。

委託廠商處理資料時,第二十八條對控管者與處理者之間的契約內容有要求。發生個人資料外洩時,第三十三條要求控管者無不當延遲地通知監管機關,第三十四條則規定可能對個人權利自由造成高風險時,也要通知資料主體。依處理規模與性質,還可能涉及資料保護影響評估(第三十五條)與指定資料保護長(第三十七條)。

企業網站的 GDPR 檢查清單

  • 依目標市場、語言與貨幣、廣告投放對象、是否有歐盟據點,判斷是否可能適用。
  • 盤點表單、會員、電子報與追蹤代碼,逐項寫出處理目的與合法基礎。
  • Cookie 橫幅在同意前不載入分析與廣告代碼,拒絕和同意一樣容易,並可隨時撤回。
  • 英文隱私權政策涵蓋第十三條要求的資訊,英文網站的規劃可參考英文網頁設計規劃。
  • 建立權利請求窗口與處理流程。
  • 檢查委外廠商的契約與資料傳輸機制。
  • 確認是否需要指定歐盟代表,並準備資料外洩的應變流程。

以上只是檢查方向,正式判斷請以歐盟官方條文、監管機關公告或專業意見為準。

常見問題

網站有英文版,就一定要遵守 GDPR 嗎?

不一定。英文在許多國家通用,單憑英文版不足以認定以歐盟為對象。要綜合報價幣別、配送地區、行銷與廣告投放對象等因素,依實際的目標市場評估。

用電子郵件開發歐洲客戶,會涉及 GDPR 嗎?

可能會。開發信會處理對方的姓名與電子郵件,對象在歐盟時要確認處理的合法基礎與退訂方式;第十四條對不是直接向本人取得的資料,另有告知要求。

只用 Google Analytics 看流量,也需要訪客同意嗎?

分析用途是否屬於嚴格必要的例外,請以當地監管機關見解或專業意見為準。保守的做法是在訪客同意後才載入分析代碼,並在隱私權政策中說明用途。

GDPR 和台灣個資法有什麼不同?

兩者都要求告知與尊重當事人權利,但架構不同,例如 GDPR 明列六種合法基礎,並規定資料可攜權與跨境傳輸機制。符合其中一部,不代表另一部的要求已經滿足,面對兩地客戶要分別檢查。

小公司也要遵守 GDPR 嗎?

是否適用看的是處理誰的資料、在什麼情境下處理,條文沒有因為公司規模而全面排除。部分義務,例如處理活動紀錄,對規模較小的組織另有例外條件,要逐條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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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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