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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外洩怎麼辦?通知當事人、通報與證據保存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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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外洩怎麼辦?依序做五件事:止血並保存證據、查明外洩範圍、通知當事人、依規定通報、統一對外說明並檢討改善。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通知的方式與內容寫在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屬行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時,還要依辦法的時限通報。一一四年十一月修正公布的條文另有新規定,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下是概念整理,實際適用以主管機關公告或專業意見為準。

哪些狀況算個資外洩:入侵、誤寄與權限設錯

現行第十二條涵蓋的是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範圍不只駭客入侵。網站與系統常見的情境包括:

  • 網站或後台遭入侵,會員、訂單或表單資料被下載。
  • 雲端硬碟或檔案連結設成公開分享,外部人員可以開啟。
  • 含客戶資料的檔案寄錯對象,或報表誤傳到外部群組。
  • 委外廠商或離職人員的帳號沒有關閉,被拿來存取資料。
  • 資料被竄改,例如收件地址或匯款帳號被改掉。

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把「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列為適當安全措施的一部分,資通安全署《資安事件應變處理行動指引》也把資料洩漏列為應預先擬定應變機制的情境。因此平時就要寫好流程,讓員工發現疑似狀況時知道先找誰。

發現後的初步處置:止血與證據保存

資安署指引附件的應變里程碑,依序是內部初步通報、陳報管理階層、啟動通報及應變小組、開始記錄與證據保全,以及圍堵或隔離受害設備。放到個資外洩的情境,可以這樣做:

  1. 通知內部窗口:發現的人立刻回報資訊窗口,再陳報管理階層。
  2. 啟動應變小組:指定負責技術處理、法務、客服與對外說明的人。
  3. 開始記錄:寫下發現時間、方式與每個處置動作,保留可疑郵件與檔案。
  4. 圍堵外洩:關閉公開的分享連結、停用可疑帳號、更換外洩的密碼或金鑰。
  5. 保全紀錄:保留網站存取、後台操作與資料庫查詢紀錄,不要清除或覆蓋。

隔離設備時,資安署提醒應斷網、不要關機,強制關機會讓記憶體中的數位跡證流失。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也把「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列為安全措施之一。

查明外洩範圍:當事人、資料欄位與管道

現行第十二條要求「查明後」通知,查明的結果就是通知內容的基礎。數位發展部針對電商業者的參考指引,建議通知內容包括被侵害的事實、事故原因與對當事人的影響,因此至少要釐清:

  • 受影響的當事人:哪些會員、客戶或員工,是否有聯絡方式可以通知。
  • 外洩的欄位:姓名、電話、地址、電子郵件、帳號密碼或付款相關資料,風險各不相同。
  • 時間範圍:從何時開始、何時發現、何時止血。
  • 外洩管道:哪個系統、帳號或檔案,是否仍在持續外流。

平時若有個資盤點表,知道各系統存了哪些欄位,這一步會快得多。網站遭入侵的跡象與檢查方式,可以對照網站被駭跡象清單。

通知當事人:方式與內容依施行細則

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說明,適當方式通知是指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的方式為之;需費過鉅時,可以斟酌技術可行性與當事人隱私保護,改用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適當公開方式。通知內容應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的事實,以及已採取的因應措施。

數位發展部的參考指引另外提醒,只張貼防詐騙公告或廣發簡訊作為通知,不符合法規,並建議提供查詢專線或其他查詢窗口。通知裡也可以提醒當事人:

  • 更換在本網站與其他網站重複使用的密碼。
  • 留意假冒公司名義的電話或訊息,不依對方指示轉帳,有疑慮可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

通報主管機關:先查所屬行業的安全維護辦法

現行第二十七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安全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指定業者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所以通報義務要看所屬行業的辦法。以數位發展部的數位經濟相關產業辦法為例,適用對象包括電子購物及郵購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腦程式設計、資料處理與主機網站代管等業別;發生將危及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的個資安全事故時,全國性業者向數位發展部通報,地方性業者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報並副知數位發展部,都要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另外,資安事件可向台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TWCERT/CC)線上通報;涉及犯罪向所在地警政機關報案;受委託處理資料時,依契約通知委託方。

一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的條文,把第十二條改為知悉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就應通知當事人,符合一定通報範圍時也要通報主管機關;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全國法規資料庫標示部分條文尚未生效。

個資外洩會怎樣:損害賠償與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方面,第二十九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沒有故意或過失的不在此限;當事人難以證明實際損害時,法院可以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

行政責任方面,現行第四十八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第十二條等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安全措施規定的,處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罰鍰額度與情節重大的規定,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條文為準。

對外說明與事後檢討

資安署指引要求事件期間律定專人對外發言,以正面、積極、誠懇的態度說明清查進度與防護措施,全程切忌隱瞞或卸責;聲明內容、發布時機與對象要審慎評估,避免過度揭露引發二次攻擊。指引附件有公開聲明範本,可以事先改寫成公司版本,客服也要拿到同一份問答。

事件告一段落後,對照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列出的安全措施,例如界定個人資料範圍、風險評估、資料安全與人員管理、教育訓練、設備安全管理與資料安全稽核,逐項找出這次暴露的缺口;數位發展部的參考指引也要求針對事故原因研議改進措施。法規適用以主管機關公告或專業意見為準。

常見問題

個資外洩和資安事件是同一件事嗎?

不完全相同。資安事件不一定涉及個資,例如阻斷服務攻擊;個資外洩也不一定來自攻擊,例如誤寄或權限設錯。兩者重疊時,個資法的通知與資安通報要同時處理。

公司沒有資安人員,誰來負責應變?

先指定一位統籌窗口與代理人,負責陳報管理階層、聯絡主機商或系統廠商並保存紀錄。技術調查可以請原系統廠商或資安專業單位協助,通知與通報的決定仍由公司負責。

已經通知當事人,後來發現範圍更大怎麼辦?

查明後若發現更多當事人或欄位受影響,宜補充通知新增的對象,同步更新官網說明與客服問答,並記錄補充通知的時間與方式,讓當事人取得一致的資訊。

客戶反映接到假冒公司的電話,要怎麼處理?

記錄來電時間、對方說出的資料內容與客戶聯絡方式,交給應變小組比對是否和外洩資料吻合。提醒客戶不要依指示操作轉帳,並把這類回報納入對外說明的更新內容。

個資外洩的罰則會不會因修法改變?

一一四年十一月修正公布的條文也調整了罰則相關規定,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實際適用哪一版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標示的施行狀態與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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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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