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類別是什麼?品牌該怎麼選類與寫商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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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類別,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依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尼斯協定發布的類別名稱,所公告的商品及服務分類,共四十五類:第三十四類以前是商品,第三十五類到第四十五類是服務。申請商標時,要依類別順序指定使用的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商標權的範圍跟著指定的商品服務走,類別選太少可能保護不足,選太多則要多繳規費,註冊後長期未使用還可能被廢止。以下說明分類怎麼看、品牌怎麼選類,以及網路服務與電商常見要考慮的類別。
分類的三層架構:類別、組群與名稱
智慧局編有「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可以在智慧局網站下載各類別的檔案。這份資料可以分成三層來看:
- 類別:共四十五類,每一類有一段類別標題,例如第二十五類的標題是「衣著、靴鞋、頭部穿戴物」,第四十三類是「提供食物及飲料之服務;臨時住宿」。
- 組群與小類組:類別底下再分成四碼的組群與六碼的小類組,編碼前兩碼代表類別。組群是檢索與判斷類似時的參考單位,查詢前案時也會用到。
- 商品或服務名稱:組群底下列出具體的名稱,申請時就是從這裡挑選,或比照撰寫。
尼斯分類會修訂版本,智慧局的參考資料也會隨之更新,申請前請下載網站上的現行版本對照,不要沿用多年前存下的舊檔。要注意的是,類別標題只是說明這一類大致涵蓋的範圍,並不是可以直接拿來指定的名稱,這一點在後面寫法的段落會再說明。
同一類別,不一定就是類似商品
很多人以為只要不在同一類,就不會跟別人的商標衝突,其實不然。商標法第十九條規定,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認定,不受分類的限制。智慧局的「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也說明,商品類似是指兩個商品在功能、材料、產製者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同一類別的商品不必然類似,不同類別也可能類似。
參考資料的前言舉了一個清楚的例子:第三十五類的「化粧品零售」是服務,第三類的「化粧品」是商品,兩者分屬不同類別,卻可能存在類似關係,因為這項零售服務銷售的就是該商品。對品牌來說,這代表選類時不能只看自己落在哪一類,也要想到上下游與銷售通路;查詢前案時,同樣要用組群跨類查詢。
品牌選類的四個步驟
- 列出實際營業內容:把現在販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務逐一寫下,例如自有品牌服飾、網路商店、實體門市、線上課程。
- 分辨商品與服務:以自己的品牌販售的東西屬於商品;替客戶提供的勞務屬於服務。同一個品牌常常兩者都有,例如販售自有品牌咖啡豆,同時經營咖啡廳。
- 對照參考資料找出類別與組群:用商品服務名稱查出所屬類別與組群,確認沒有遺漏主要業務。
- 評估擴展計畫與維護成本:已確定會推出的商品可以一併考慮;但申請費依類別計收,且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可能被廢止註冊,不必把想得到的類別都選進去。
選類同時決定保護範圍與日後的維護工作。業務單純時可以自行對照參考資料;類別多、跨足多種通路時,建議與商標代理人一起規劃。
網路服務與電商常見要考慮的類別
下表依業務型態整理可能涉及的類別,範圍描述取自智慧局參考資料的類別標題與註釋,實際仍要對照各類的具體名稱:
| 業務型態 | 可能涉及的類別 | 參考資料中的範圍描述 |
|---|---|---|
| 開發 APP 或可下載的軟體 | 第九類 | 包含已錄和可下載的電腦軟體 |
| 提供雲端軟體服務或軟體設計 | 第四十二類 | 包含軟體即服務(SaaS)、平台即服務(PaaS) |
| 經營網路商店販售商品 | 第三十五類,加上所售商品本身的類別 | 零售服務可藉由網站等電子媒體方式提供 |
| 廣告與行銷服務 | 第三十五類 | 類別標題為廣告;企業管理、組織及經營;辦公事務 |
| 通訊與資料傳輸平台 | 第三十八類 | 類別標題為電信通訊服務 |
| 線上課程與教育訓練 | 第四十一類 | 類別標題為教育;提供訓練;娛樂;運動及文化活動 |
以電商來說,零售服務與商品本身是兩個不同的申請範圍:只指定第三十五類的零售服務,或只指定所賣商品的類別,保護的對象並不相同。品牌若同時有自有商品與網路商店,要依經營方式決定是否兩者都申請。
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的寫法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的類別順序指定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撰寫時可以掌握四個原則:
- 不要照抄類別標題:參考資料前言提醒,指定名稱應具體一一明列,請勿直接抄各類的標題作為指定名稱。
- 避開涵義廣泛的名稱:參考資料中標有「#」記號的組群或小類組,屬於涵義廣泛的名稱,不能直接作為指定名稱。
- 優先使用公告名稱:商標檢索系統的商品服務名稱自動推薦,會把名稱標示為公告、參考或不可。電子申請案全數採用公告名稱,可享規費減免並符合快軌審查資格;參考名稱可以指定,但不適用減免與快軌;標示不可的名稱應避免使用。
- 參考資料沒有的名稱:依市場上通用的名稱指定,並寫得具體明確。
名稱寫好後要再檢查一次。商標法規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申請後不得變更,只能減縮;送件時漏掉的項目,日後只能另案申請。
選類時常見的三種誤判
把公司營業項目當成商標類別
公司登記的營業項目與商標的商品及服務分類是不同的制度,不能直接對照。商標要依實際會使用商標的商品服務,從分類參考資料中挑選。
一次指定大量用不到的項目
指定越多,規費越高,也不代表保護越完整。註冊後長期沒有使用的項目,可能被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反而增加管理負擔。
只在自己的類別裡查前案
查詢時只看自己的類別,容易漏掉跨類但類似的商標。建議用組群代碼查詢,並把相關類別的組群一併納入,做法可參考商標查詢的步驟。
常見問題
商標可以只申請一個類別嗎?
可以。是否需要多類,取決於品牌實際經營的商品服務範圍。初期只做單一業務,可以先申請該類別,日後業務擴展時再另案申請其他類別。
一件申請案可以同時指定商品與服務嗎?
可以。商標法規定一申請案一商標,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例如同一個商標同時指定咖啡豆所屬的商品類別與第四十三類的餐飲服務。
零售服務的名稱要怎麼寫?
建議寫出販售的商品種類,例如參考資料中的「化粧品零售」,讓審查與日後比對都清楚知道保護範圍。實際用語以參考資料與自動推薦標示為公告的名稱為準。
在其他國家申請,類別也一樣嗎?
尼斯分類是供商標註冊使用的國際分類,但各國對指定名稱的接受程度與審查實務可能不同。要在海外申請時,建議依當地規定或代理人建議調整名稱。
選類可以等收到審查意見再調整嗎?
只能往縮小的方向調整。審查期間可以減縮指定的商品服務,但不能新增;若送件時漏了需要的類別,就要另外提出新的申請,所以建議送件前先完整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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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類別清單整理好後,建議連同商標圖樣交給代理人確認,再送出申請。品牌名稱與服務範圍確定,也是規劃官網的時機:網站的服務頁與商品分類,可以和商標指定的範圍相互對照,用語保持一致。京采的網頁設計服務可以協助規劃這部分的網站架構,歡迎與我們聯繫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