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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服務條款範例:必備條款清單與撰寫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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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seo

網站服務條款範例只能當作架構參考,條款要寫的是自己網站實際提供的服務:誰可以使用、帳號與使用者行為的規則、網站內容與使用者上傳內容的權利、有線上交易時的契約資訊與解除權、責任範圍,以及條款變更與爭議處理。提供給消費者的服務條款屬於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法要求條款平等互惠、內容要明示,違反誠信原則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無效;隱私權政策則另外撰寫。以下依條款分組整理檢查重點,不提供可直接套用的條款全文。

服務條款、隱私權政策與購物須知的分工

先確認三份文件各自回答什麼問題,避免把所有規定混在同一份文件:

文件 回答的問題 相關法規概念
服務條款 使用網站與服務的權利義務、帳號規則、內容權利、責任與爭議處理 消費者保護法的定型化契約、著作權法
隱私權政策 蒐集哪些個人資料、目的、利用方式與當事人權利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的告知事項
購物須知或交易條款 付款、出貨、退換貨與解除契約的方式 消費者保護法的通訊交易規定

隱私權政策的段落可參考隱私權政策的必備段落檢查清單;服務條款提到個人資料時,連到隱私權政策即可,不要寫出兩套說法。

基本條款:適用對象、同意方式與條款變更

  • 適用對象與定義:寫明適用哪些服務、網站經營者名稱,並定義「會員」「訂單」等名詞。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 同意方式:同法第二條把以網路方式表示的預先擬定條款納入定型化契約條款;第十三條要求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明示條款內容,明示顯有困難時,以顯著方式公告並經消費者同意。實務上可在註冊或結帳時提供條款連結與勾選,並保存同意時間與版本。
  • 未記載的事項:第十四條規定,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重要規則要寫進條款本文。
  • 條款變更:寫明修改時的公告方式、生效時間,以及重大變更是否另行通知。第十七條列出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事項時可涵蓋的內容,包括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的變更權或解釋權,範本常見的「保留隨時修改條款之權利」這類寫法要特別留意。

帳號與使用者行為條款

有會員帳號的網站,至少涵蓋下列項目:

  • 註冊資格與資料正確性:誰可以註冊、資料錯誤時的處理方式。
  • 帳號安全責任:使用者保管密碼的責任,以及發現帳號遭盜用時的通報管道。
  • 禁止行為:列出冒用他人身分、上傳侵權內容、干擾系統運作、大量自動擷取資料等具體行為,比概括用語容易判斷。
  • 停權與終止:哪些情況會暫停或終止帳號、是否先通知、使用者如何申訴,以及帳號終止後已付費服務與資料怎麼處理。
  • 帳號刪除:使用者自行刪除帳號的方式,刪除後資料保存與刪除的說明連到隱私權政策。

網站內容與使用者上傳內容的權利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網站上符合著作要件的文字、照片等不需登記就受保護。條款可寫明網站內容的權利歸屬,以及訪客可以怎麼引用或分享。

開放留言、評論或上傳作品時,要寫清楚使用者授權網站利用的範圍。第三十七條規定,授權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依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同意本站使用」這種概括寫法不夠,至少要寫出可以用在哪些地方、期間多長、能否修改或轉授權。

讓使用者上傳內容的網站,可能屬於著作權法的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第九十條之四列出適用民事免責規定的條件,包括告知使用者著作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告知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公告接收通知文件的聯繫窗口等;第九十條之七規定,對使用者侵權不知情、未直接自使用者的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且經權利人通知後立即移除涉有侵權內容的,不負賠償責任。條款可據此寫出侵權通知窗口與處理流程。

有線上交易時:通訊交易資訊與解除權

消費者透過網站、在無法先檢視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訂立的契約屬於通訊交易。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要求以清楚易懂的文句提供下列資訊,網路交易要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的電子方式提供:

  • 企業經營者的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通訊資料。
  • 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
  • 解除契約的行使期限與方式,以及依規定排除解除權的商品或服務。
  • 消費申訴的受理方式,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可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例外情事由行政院訂定;企業經營者未依第十八條提供解除契約相關資訊時,七日期間自提供的次日起算,但自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例如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列有「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函釋說明準則適用從嚴,告知若夾在定型化契約條款中讓消費者難以注意,可能不符要件,數位課程、下載商品應在商品頁或結帳流程另外告知並取得同意。

免責條款的界線與爭議處理

第十二條規定,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無效;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與所排除的任意規定立法意旨顯相矛盾,或主要權利義務受條款限制致契約目的難以達成時,推定為顯失公平。撰寫責任限制時,寫出系統維護、第三方服務中斷或不可抗力等具體情境的處理方式,而不是一句話全面免責。第十七條列出的不得記載事項範圍,也包括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的義務或責任。

爭議處理條款要寫出客服與申訴窗口。管轄法院的約定也要留意,第四十七條規定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的法院管轄。中央主管機關已針對特定行業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例如零售業等網路交易,違反公告的條款無效,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時仍構成契約內容,撰寫前先確認自己的行業是否適用。

上線前與修改條款時的檢查順序

  1. 對照網站實際功能逐條刪改,範本有而網站沒有的服務不要留著。
  2. 確認交易相關資訊與購物須知、商品頁的說法一致。
  3. 標示條款的版本與生效日期,舊版本留存備查。
  4. 在註冊頁、結帳頁與頁尾放上條款連結,同意紀錄連同版本一起保存。
  5. 修改時比對新舊差異,重大變更依條款寫明的方式通知使用者。
  6. 定稿前請法律專業人士審閱,條文解釋以主管機關公告或專業意見為準。

常見問題

可以直接複製其他網站的服務條款嗎?

不建議。每個網站的帳號、交易與內容功能不同,照抄可能寫進自己沒有的服務,或漏掉通訊交易必須提供的資訊。可參考架構,條文依自己的服務重寫。

只有形象官網、沒有會員和交易,也需要服務條款嗎?

可以依功能精簡,例如只寫網站內容的權利與使用規範、外部連結與資訊正確性的說明。網站若透過聯絡表單蒐集個人資料,隱私權政策仍要依實際情況撰寫。

服務條款修改後,要重新取得同意嗎?

建議依變更程度處理。文字修正可公告新版本;涉及費用、權利義務或資料利用方式的重大變更,另行通知並請使用者再次確認,同時保存同意紀錄。個案請以專業意見為準。

只服務企業客戶的平台,也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嗎?

消費者保護法的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之間的交易是否屬於消費關係要依個案判斷,不屬於時仍有民法等其他規定適用,條款請由專業人士審閱。

數位課程或下載商品可以排除七日解除權嗎?

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列有數位內容與一經提供即完成的線上服務,但要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並以清楚易懂的方式告知。主管機關的函釋說明準則適用從嚴,個案以專業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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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先列出網站實際提供的帳號、交易與上傳功能,再對照本文分組檢查條款,定稿請交由法律專業人士審閱。京采的網頁設計服務可以在官網規劃條款與隱私權政策頁面、註冊與結帳流程的同意勾選與版本紀錄,以及商品頁的解除權告知位置。想討論條款頁面與同意流程的網站設定,歡迎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