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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廣告不實是什麼?規範要件與企業自我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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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廣告不實的規定在第二十一條:事業不得在商品、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法上,對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產地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作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或表徵,這套規定也準用於服務。廣告代理業、廣告媒體業與廣告薦證者,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參與引人錯誤的廣告,要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下整理條文要件、常見類型、比較廣告與薦證者責任,以及和食品、化粧品、醫療廣告法規的關係,內容是概念整理,不是法律意見。

第二十一條規範的是哪一種表示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要件,可以拆成四個部分檢查:

  • 行為人是事業:適用對象是公平交易法所稱的事業,範圍見下一段。
  • 表示的管道很廣:條文寫的是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法,所以官網、商品頁、社群貼文、型錄與包裝上的說法都可能涵蓋在內。
  • 內容與商品相關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第二項列出的事項,後面另段整理。
  •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條文同時規範兩種情形,除了和事實不符的說法,讓人誤會的呈現方式也在範圍內,具體判斷以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處理原則與個案決定為準。

第三項規定,事業對於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的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第四項規定前三項於事業的服務準用,所以餐飲、美容、課程、維修等服務的廣告同樣適用。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對違反第二十一條的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以罰鍰。

適用對象:公平交易法所稱的事業

公平交易法第二條所稱事業包括三類:公司;獨資或合夥的工商行號;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另外,事業所組成的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的團體,也視為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企業以廣告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就是事業所做的表示;文案交給代理商撰寫或刊登在外部平台時,代理業、媒體業與薦證者的連帶責任,另規定在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與常見類型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列出的事項,包括商品的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以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的相關事項。對照廣告實務,可以整理成下表:

廣告類型 對應的法定事項 上線前要備妥的資料
價格與優惠 價格、其他具有招徠效果的事項 原價與折扣的依據、活動條件與適用範圍
限量與名額 數量 實際可供應數量與計算方式
品質與成分 品質、內容、製造方法 規格書、檢驗或測試紀錄、認證文件
來源與產地 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 進貨、製造或加工地點的證明
效期與用途 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 標示依據與使用說明

限時或限量的說法涉及數量與招徠效果,活動內容、期間與數量要和實際一致;優惠若有例外或排除項目,建議放在消費者交易前看得到的位置。

比較廣告要注意的兩條線

公平交易法沒有專門規範比較廣告的條文,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訂有比較廣告案件的處理原則可供查閱;條文層面主要回到兩個規定:

  • 第二十一條:比較內容只要涉及價格、品質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就不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比較基準不同卻並列呈現,或只挑有利項目卻讓人以為是全面比較,都要特別檢查。
  • 第二十四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的不實情事。點名或可辨識地影射競爭對手時,內容要有可以證明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另有概括規定,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做比較廣告前,建議把比較基準、資料來源與時間點留下紀錄,並在廣告上說明比較範圍。

廣告代理、媒體與薦證者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把責任延伸到廣告主以外的三種角色:

  •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的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廣告媒體業:明知或可得而知所傳播或刊載的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也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為薦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屬於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的薦證者,只在受廣告主報酬十倍的範圍內負連帶責任。

依第六項,廣告薦證者是廣告主以外,在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的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的人或機構,網紅業配、專家推薦與使用者見證都可能符合。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訂有薦證廣告的規範說明,合作前可一併查閱;品牌端也建議保存合約、提供給薦證者的資料與定稿。

和食品、化粧品、醫療廣告法規的關係

同一則廣告可能同時碰到好幾部法律。食品廣告不得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化粧品廣告不得虛偽或誇大,兩者也都不得宣稱醫療效能,醫療廣告的刊登主體與內容範圍受醫療法限制,這些法律在中央由衛生福利部主管;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則規範事業對商品或服務的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主管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規定,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公平交易法,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公平交易法立法意旨者,不在此限。哪一部法律優先、由哪個機關處理,要看廣告內容與個案情形。寫文案時較務實的做法是兩套標準都檢查:功效說法對照食品廣告法規或化粧品規定,價格、數量、來源與比較說法對照第二十一條。

企業廣告的自我檢查清單

  • 價格、折扣與優惠條件都有依據,活動期間與適用範圍寫清楚。
  • 限量、名額或庫存說法與實際可供應數量一致。
  • 品質、成分、規格、認證與得獎說法都能提出文件。
  • 產地、製造者與加工地的說法和進貨或生產資料相符。
  • 比較廣告的基準、資料來源與時間點有紀錄,沒有對競爭對手陳述不實情事。
  • 薦證內容與實際使用經驗相符,合作合約與提供的資料有保存。
  • 圖片、影片與文字放在一起看,不會讓人對商品或服務產生錯誤認識。
  • 服務的內容、資格與流程說明,也用上述標準檢查。

以上是概念整理與內部檢查方向,個案是否違法,請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告、處理原則與法律專業意見為準。

常見問題

個人在網路上賣東西也適用公平交易法嗎?

公平交易法第二條所稱事業,除了公司與工商行號,也包括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條文並未以辦理登記為限。個人賣家是否屬於事業,依主管機關個案認定。

廣告不實只看文字嗎?

不只。第二十一條規範的是表示或表徵,商品或廣告上的圖片、影片與包裝設計,只要讓人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產生錯誤認識,都可能被檢視。

加註以實物為準,就不會有問題嗎?

不一定。條文看的是表示或表徵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加註文字未必能改變廣告主要內容給人的認識,是否足以避免誤認,要依主管機關個案判斷。

消費者可以直接向業者請求賠償嗎?

依第三十條,事業違反本法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三十一條另規定,若為故意行為,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

活動結束後沒下架的優惠頁,也要處理嗎?

建議處理。頁面仍公開時,仍屬使公眾得知的表示,若價格或活動條件已和現況不符,可能讓人誤會。可以定期盤點官網與平台上的活動頁,到期就下架或註明已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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